内容简介: (记者周高产)本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自2011年9月5日实施。 通则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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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高产)本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自2011年9月5日实施。
通则指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通则强调,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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